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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财产申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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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主观:

离婚案判决后就财产问题起诉可以采取以下办法:
1、当事人因存在共同财产未分割而起诉的,人民应当受理,查证属实的,应当予以支持;
2、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存在欺诈、胁迫而起诉撤销协议的,人民应当受理,查证属实的,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,应当予以支持等。

法律客观:

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,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,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。(《婚姻法》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)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,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(《民法典》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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